György Czirfusz, Gábor Hulkó:在斯洛伐克建立股份公司 I Ch,2006 7, 5-7他。 (1)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股東大會必須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地點召開,並且只有在事先獲得股東簡單多數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召開。 第 139 條 (1) 公司有義務出售被法院開除的會員或根據第 14 條喪失會員資格的會員的業務股份。 (一)修改公司協議,須經股東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決議。 (2) 如果僱員死亡或 - 除退休情況外 - 終止僱用 - 不包括退休情況 - 繼承人或前僱員有權將僱員業務股份轉讓給公司的其他僱員六個月內。 在此期限屆滿後無果而終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上,公司通過相應減少股本將員工業務單元納入其中,或在改變業務單元性質(公司轉型)的基礎上決定出售該業務單元。 (2) 在合夥協議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稅後利潤必須按照定期出資的比例在成員之間分配。 如果在司法執行程序中出售該會員的部分業務,則其他會員、公司或會員大會指定的人員(在此命令中)擁有優先購買權這生意。 在此過程中,第 134 條的規定管轄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3) 一個企業單位可以有多個所有者。 同時,例如根據在截止日期的最後一天向公司法院提交的申請,即使在法案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後也可以進行轉型。 對於那些意識到禁止轉型的公益公司成員來說,這個時間似乎已經足夠了,他們會創建一家非公益公司。 然而,要進行轉變,必須適用新的法律規定,而不是民法典。 由於合併不被視為商業協會,因此其概念必須在民法典的其他地方定義。 為此,它在該章中補充了第 12 點。 (五)企業合併時,按照公司協議的規定,由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或者董事會作為主體履行管理職責。 (4a)4 非營利商業協會可以具有單獨法律中定義的公益法律地位。 會計師事務所 該法律的目的是通過提供現代法律框架來支持匈牙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加強、國民經濟創收能力的發展以及企業的成功。 基於可處置性原則,現行文本僅就業務部分的轉讓規定,合夥協議不能為業務部分的轉讓方制定比法律規定更為有利的規則。 這意味著,在合夥協議中,當事人可以指令適用比前述優先購買權更為嚴格的條款(如同意、同意、否決等)。 公司設立 由於法律草案取消了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的強制性,因此只有在法律明確允許的情況下,才可能製定比法律草案文本中的規則更嚴格的規定。 SE 的總部必須位於歐盟境內,即 SE 中央管理層所在的成員國。 在實踐中,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其總部可以遷入共同體境內,而不會導致 SE 的終止和新法律實體的創建。 搬遷決定要在搬遷計劃公佈2個月後才能作出。 對於轉讓,需要由SE總部所在國的主管法院、公證處或其他機構出具證明,證明轉讓要求已完成。 因此,從遵守會計規則,到製作各種法律要求的報表和報告,再到執行消防警察的規定,一切都不是由局長負責的,不是他親自做的,而是他要組織他們做的。 必須注意n)點的重要性,因為對這個問題的慷慨對待或忽視已經毀掉了幾家合資企業。 需要從這樣一個事實開始:需要綜合確定董事可以簽署有關外部承諾文件的範圍以及已經需要董事會同意的範圍從哪裡開始。 工商登記 為了避免召開過多的會議,董事會也可以任命兩名成員簽署計劃中批准的此類合同,並且在計劃中未包含的情況下,他們根據第 113 條發起書面投票,並加速截止日期。 因此,a)點的實際實施需要製定完善的組織和操作規程,規定工作組織的單位及其(領導者)的權力、角色的順序以及被授權互動人員的授權。